本书稿通过对中日俄文献的爬梳与比较,一方面,围绕管理机构的设计、调整与统制政策的颁布、实施,纵向梳理旅大新闻统制史,另一方面,以经验移植为切入点,横向比东亚各地区新闻统制的异同。近代旅大新闻统制史的研究,既勾勒出中国近代新闻史鲜为人知的一面,又为建构东亚近代新闻史提供了个案。本书的翻译与整理为今后的中国学界研究近代中国新闻史、东北近代史可以提供许多新资料。

前言
近代以降,俄日先后强租我国旅顺大连地区(简称旅大),成立所谓的旅大租借地,并以此为据点,武装侵略东三省,其中日本将侵略战争扩大到全中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俄日在统治旅大的过程中,无不以新闻媒体为文化侵略工具,先后创建新闻社、杂志社、电报局、出版社、通讯社、电影院与广播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在俄日的统制下,近代旅大新闻业以鼓吹“黄俄罗斯”或“经营‘满洲’”为宗旨,充当维系殖民统治与动员侵略战争的工具。
本书主要探讨近代旅大的新闻统制,即日俄殖民统治者如何管理与控制新闻业。通过对大量中外文献的爬梳与比较,一方面,纵向梳理近代旅大新闻统制史,具体围绕管理机构的设计、调整与新闻法制的颁布、实施两方面,勾勒新闻统制变迁之过程,另一方面,以经验移植为切入点,横向比较同为日本控制的东亚各地区(旅大、朝鲜、中国台湾、桦太、南洋群岛、伪满洲国)新闻统制之过程,同时以法律文本、行政实践、司法运作为对象,回归新闻法本体,从法律的官方表述,比较旅大与中国台湾、朝鲜、桦太、南洋群岛及伪满洲国新闻法的异同。通过纵横之探讨,试图厘清新闻统制与殖民、战争之间的关系。本文将近代旅大的新闻统制史分为萌芽与试验期、创建与确立期、扩展与深化期、调整与终结期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1898至1905年)为近代旅大租借地新闻统制的萌芽与试验期,在沙俄以“扶植”与“限制”为主题的新闻统制下,旅大租借地的新闻媒体从问世之初便是沙俄“黄俄罗斯”计划的报信者,即殖民统治的工具。然而,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旅大租借地新闻统制受到日俄战争的冲击。军事战与新闻战双双大胜的日本“夺回”对辽东的“控制权”,陆续将日本的新闻业扩张至此,取代沙俄的新闻业,将“黄俄罗斯”的报信者变成“经营‘满洲’”的国策先锋,终结了沙俄在旅大租借地的新闻统制。
第二时期(1905至1931年)为近代旅大新闻统制的创建与确立期,日本殖民统治者通过复制台湾经验,引入许可与保证金制度,同时以日本法为移植与创制的蓝本,确立旅大租借地的新闻统制,其“新闻法”之“立法”水平堪称日本海外控制地区之最高。日本统治者通过设置创办门槛,划定报道禁区,规范一套有利于殖民统治的新闻业务标准,即引导旅大新闻业服务于日本国家利益,规范新闻业以日本为参照的经营模式。在日本以引导与规范为主题的新闻统制下,旅大租借地新闻业从“重建”到“发展”再到“繁荣”,都充当着“国策机关”的角色。


第三时期(1931至1937年)为近代旅大新闻统制的扩展与深化期,日本殖民统治者的新闻统制以“检查”与“防堵”为主题,一方面,继续以日本及其殖民地区为参照,修正与完善新闻法制,强化新闻检查系统的机构建设,加大事前检阅的投入,防范“反‘满’抗日”之“不稳者”危害作为“王道乐土”的“新天地”之安全,新闻媒介从“经营‘满洲’”之“国策先锋”偏向为“建设新天地”之“弘报机关”,削弱新闻媒介的资本经营属性,变成殖民统治的舆论工具。另一方面,日本殖民统治者积极向外输出旅大新闻统制的经验,不仅将新闻法令的核心内容“复制”到日本对外标榜的“‘满蒙’独立新国家”——“满洲国”,而且,以旅大新闻业为主体,通过所谓的日“满”合作形式,成立新闻经营的垄断公司,彻底控制旅大租借地与伪满的新闻机构,使之完全丧失新闻媒体应为之监督政治的功能,沦为关东军殖民统治中国东北的帮凶。
第四时期(1937至1945年)为近代旅大新闻统制的调整与终结期,日本殖民统治者调整统制策略,以“动员”与“统合”为主题,对新闻与出版进行结构统合、经济统制与人员统制,同时诉求于“筑建思想国防”,从“立法”上调整取缔范围,从结构扩大检查力度,企图使各种新闻媒体成为完遂“大东亚共荣圈”的协力者,即充当侵略战争的工具。然而,在中国军民的反击与苏联的干预下,日本的战败使得旅大租借地的新闻统制彻底终结。

总的来说,旅大作为租借地的新闻统制史,始于沙俄,发展于日本,终结于苏联。这是一部新闻媒体沦为殖民统治工具与侵略战争武器的历史。旅大租借地的新闻统制不仅是中国近代新闻史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还是东亚各国新闻媒体互相重叠的典型代表。通过旅大近代新闻统制史的梳理,既勾勒出中国近代新闻史鲜为人知的一面,又为建构东亚近代新闻史提供了个案。
作为租借地的旅大历史
“旅大”即“旅顺”与“大连”的合称,最早出现于1898年中俄两国签订《中俄会订条约》,第一条内容将“旅顺、大连及其附近水面租与俄国”,随后签订的《中俄旅大租借地续约》,将“旅顺”“大连”合并称为“旅大”,成为沙俄租借地。1899年8月16日,沙皇敕令颁布旅大租借地“临时统治规则”时,擅自将“旅大”命名为“Квантунская область”(クワントウンスカヤ・オーブラスチ),当时中日韩不同学者译它为“关东省”“关东州”“辽东省”等不同汉字,中国多用“关东省”一词,转译于日本。日本官方正式将旅大命名为“关东州”始于1905年6月9日,日本天皇公布《“关东州”民政署官制》时,将日俄战争期间所使用的“占领地”改为“关东州”(関東州(かんとうしゅう))。西方学者译为“Kwantung”,后来日本外务省将它的英文定为“Kwantung Leased Territory”,“满铁”有时将它翻译为“Kwantung Province”。
然而,清末以来所有中国政府从未承认“关东省”或“关东州”一名。1906年8月,日本设置关东都督府时继续沿用“关东州”一名,清政府对此抗议日本违反中俄两国间《旅大租地条约》等租借原约。其要旨声明:(1)以上行为违背了原约中清政府主权不可侵犯的规定;(2)都督的官名与原约中规定不得出现的总督名目相似,不可使用;(3)“关东州”的名目实难承认;(4)日本的行政制度与州内的清朝人无关。日本政府则回复称有关租借地的事项遵守中俄原约,日本完全是沿袭沙俄时代制度的,没有必要变更以往的惯例。清政府对日本的观点未予以回复。1908年9月,日本公布《“关东州”裁判令》《“关东州”裁判事务取扱令》及其他附属法令,清政府再次引证中俄原约中界内华民“设有案犯,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的规定,就日本侵害主权,居住在“关东州”内的清朝居民当然应该由清朝官员审判,不能承认州内的日本法权一事,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同时再次要求取消“关东州”名称。但是,日本却蛮横地声称对租借地内清朝人行使审判权,是俄占以来的惯例,得到清政府的长期承认,至于“关东州”的名称也不过是依据俄国惯例,因此对清政府的抗议亦予断然拒绝。结果,直至日本战败,旅大始终被冠以“关东州”之名。本文站在中华民族的立场上,将俄日先后占领的地区简称为“旅大租借地”,实际上涵盖了沙俄统治时期的“关东省”与日本统治时期的“关东州”。但是,文中在征引资料、论述法令、机构之时,基于保证史料的原貌,仍然会直接使用“关东州”一名。
沙俄占据旅大7年间(1898—1905),先后在旅大设置“军政部”(1898—1899)、“关东州厅”(1899—1903)与“远东总督府”(1903—1905),对旅顺市(彼得・亚瑟市,俄文Порт—Артур,英文Port Arthur)、大连市(达里尼市,日文「ダルニー」,英文Dalny)、金市州、篦子窝市及旅顺行政区、金州行政区、篦子窝行政区、亮甲行政区、岛屿行政区等四市五行政区施行直接统治。日本占据旅大40年间(1905—1945),先后在旅大设置“军政署”(1904—1905)、“关东州民政署”(1905)、“关东总督府”(1905—1906)、“关东都督府”(1906—1919)、“关东厅”(1919—1934)、“关东局”及“关东州厅”(1934—1945)等机构,对大连(Dairen)、旅顺(Ryojun/Port Arthur)、金州(Chinchou)、篦子窝(Pitzuwo)、普兰店(Pulantien)施行直接统治,另有领事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关东军司令部等日本机构可以影响到旅大租借地内外的事务。俄日占据的47年间,旅大租借地最高行政长官由沙皇与日皇亲任,统辖旅大租借地内一切政务。
沙俄占据时期,由于统治时间不长,沙俄在旅大租借地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相关法令多以沙俄行政长官以命令的形式颁布。日本占据时期,由于旅大仅是租借地,并非日本领土,所以法律事项不以法律规定,而是以敕令定之。“敕令指定内地(案:即日本,下同)之某法律或敕令,而规定于‘关东州’亦应准据之旨趣。即依「“关东州”依某々之法令」等之言施行之也。于此场合,内地之发令,并非延长其施行区域,而发生同一之结果者,乃系对于内地具有不同法域之‘关东州’,将与内地同一内容之法规,作为自家之法规而适用者也”,同时其在地殖民长官不得代发法律之命令,限发纯属行政命令的府令(厅令、局令)。
最初,日本政府参照曾讨论制定《台湾统治法》(法律案)的经验,拟公布《辽东租借地统治令》(敕令案),表示“关于辽东租借地法律事项以敕令公布之”,“法律的全部或一部施行于辽东租借地以敕令定之”,“于临时紧急情况,关东总督得于其管辖区内发布代替敕令的命令”等,然而“关东州”的地位毕竟异于台湾的地位,“因《辽东租借地统治令》无制定之必要而成为废案”。关东总督代发相当于敕令效力的命令的规定得到《关东都督府官制》的继承,同时租借地不适用日本国内法的精神在《“关东州”诸般成规之件》得到体现。后者于1906年7月31日由天皇敕令第203号颁布,规定旅大施行的诸般成规单独制定,不直接施行日本法律。这些单独制定的成规以天皇敕令或在地行政长官命令发布,虽然两者名称不同,前者称之为“令”,如《“关东州”不稳文书临时取缔令》(1941年),后者称之为“规则”,如《“关东州”新闻纸等揭载制限规则》(1942年),但是内容均以日本法律为基础,“‘关东州’的法制比照日本内地”。“日本法律原则上不及于‘关东州’及铁道附属地,只有必要场合时,由最高行政官以局令发布特别法或全部援用”。
因此,旅大租借地的法律体系颇为复杂,既有天皇发布的敕令,又有在地行政官发布的命令,还有在某些民事纠纷援用中国习惯法。如有人所言:
从法律制度上,“关东州”异于日本法域,但是实质上却是日本法域,而从经济原则的立场上来说的话,又可谓是“满洲国”的法域。它们之间关系混杂不明场合颇多。原则上,除了中国人习惯法之外,“关东州”实质在施行着内地法令,但是“关东州”与内地相互不同,一法域的法令当然不及于他法域。
由此观之,旅大租借地与台湾岛、朝鲜半岛一样,法律体系由“法律、敕令、府(厅/局)令、州(道)令、训令、习惯法”构成,不过由于法律地位不同,旅大租借地缺少像台湾律令、朝鲜制令具有与法律同一效力的命令。

尽管俄日都企图将旅大变成自己的领土(“黄俄罗斯”或“日本外地”),不时使出各种小动作,如日本国内教科书擅自将旅大列为日本领土,“‘关东州’虽是租借地,但施政三十余年来,国防、经济、文化诸般设施逐渐完备,育成我帝国之重要地域,特别是‘满洲’事变及中国事变发生后,此地域愈发置于确固不动之态势”,“在日本人看来,‘关东州’作为巨大的租借地,类似英国持有香港的感觉”。但依据租借条约,两国均不得不承认旅大非俄日领土,在住原居民非俄日臣民,即便日据后期当局炮制了所谓“关东州民籍”,但是始终保留着中国国籍。总体而言,俄日统治旅大47年,从未改变旅大主权隶属中国之事实,即俄日对旅大的统治本质上是一种殖民统治。
伪满傀儡政权成立以后,诚然日本与旅大租借地当局都曾讨论“改变“关东州”作为租借地而归还‘满洲国’”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始终停留在讨论层面,不仅“关东州”厅长官公开否认“关东州”属于“满洲国”,而且伪满当局直接承认旅大为日本租借地,默许日本政府的直接统治,明确表示旅大租借地非属于“满洲国”,如1934年10月24日,伪满土地局测量部公布的“国土”面积也排除了“关东州”。即便1937年以后,基于日本“新大陆政策”的期望,日“满”协议解决旅大租借地行政问题,抛出“‘关东州’行政权的‘满洲国’委任经营问题”,企图实现“‘满洲国’‘关东州’一元化,即确立‘新京’中心主义”,然而,直至日本战败投降,“关东州”与“满洲国”之间始终存在一道“州界”线,两者互不隶属,旅大租借地始终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地区,拥有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研究旅大租借地的历史须特别注意与伪满洲国的区别,有将旅大租借地视为单独个体的必要。
注释
- 1关于租借地与租界的区别,民国以来中外学者已论述颇多,故本文不再赘述。它们详细之区别的相关论述可以参考『支那に於ける租界の研究』(植田捷雄著、巌松堂、1941年、836—838頁)、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the Kwantung leased territory(by C.Walter Young,1931)等。
- 2「露国の遼東省に関する勅令」『地学雑誌』第11巻第11号、1899年、832頁。
- 3《西伯利亚铁道说略》,《新民丛报》,第2卷第40—41号,1903年12月,第236页;「露国の遼東省に関する勅令」『地学雑誌』第11巻第11号、1899年、832—833頁;「露領支那関東省の近况」『地学雑誌』第13巻第4号、1901年、222頁;「満洲及関東省露国電信料改定」『官報』1902年8月14日;「満洲及関東省竝薩哈嗹島発小包郵便物臨時検査規則制定」『官報』1902年9月12日;『ダルニー事情』外務省印刷、1904年2月2日、1頁;「遼東半島의俄國總督」『皇城新聞』1899年11月7日;「俄國極東統制의 改革」『皇城新聞』1903—09—13。
- 4内田寬一『地理講座(日本篇・第六巻)朝鲜・関東州』改造社、1933年、367—368頁。
- 5Yale Review,by K.Asakawa,Nov,1908,p.272.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the Kwantung leased territory,By C. Walter Young,1931,pp.184—185.
- 6「帝国海外領土ノ名称及順序並ニ同欧文表示方統一ニ関スル件」(B04120040600)『一般文例、文格ニ関スル先例』(Z—1—5—0—4)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 7Report on Progress in Manchuria,by South Manchuria Railway Co,1929,p.54.
- 8『関東都督府施政誌:自明治三十九年至大正五年』209頁。
- 9『関東庁施政二十年史』115頁;「淸國의抗議」『皇城新聞』1908—11—17,1면。
- 10时间涵盖日俄战争期间,当时日本在军事占领地区设置军政署。
- 11关于“关东州”之敕令,究竟系日本宪法上之敕令,抑或应系与朝鲜之政令权、台湾之律令权置于同列者,日本学界多有论争,本文对此无暇涉及(筒井雪郎:《“关东州”所行之司法法规》,《法曹杂志》(新京)第5卷第4号,第86页;「第五 勅令(法律に相当する命令其の三)」『内外地法令対照表』208頁)。
- 12平井庄壹:《“关东州”之司法制度(汉文)》,《法曹杂志》(新京),第3卷第7号,第443页。
- 13松岡修太郎『外地法』日本評論社、1938年、31—43頁;山崎丹照『外地統治機構の研究』東京:高山書院、1940年、321頁;黄静嘉:《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2—63页。
- 14「台湾統治法」『秘書類纂・第18巻』伊藤博文、秘書類纂刊行会、1936年、153頁。
- 15「原案ニ対スル修正要項」『分割2』(B15100702300)『帝国一般官制雑件/関東都督府官制之部 第一巻』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 16『産業組合年鑑・昭和18年版(第15回)』435頁。
- 17『満洲概観』帝国在郷軍人会本部、1937年、105頁。
- 18横浜正金銀行編『大連読本』1939年6月5日、3—4頁。
- 19王泰升:《台湾法律史的建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2006年,第114—128页;金昌祿,「植民地 被支配期 의 法制 基礎」,『법제 연구』8건,1995,pp.66—77;『外地法令制度の概要』外務省条約局第三課、1959年、212頁。
- 20山田武吉「帝国憲法と植民地」『日本及日本人』1930年10月15日、11頁。
- 211941年7月8日,在“关东州”民籍制度调查委员会,当局发表的“关东州”民籍制度制定的理由(川畑源一郎『関東州民籍手続と州内慣習』1944年10月、第二章2頁)。
- 22宮脇淳子「大連・旅順だけ特別扱いなのはなぜ?」『真実の満洲史(1894—1956)』254—255頁。
- 23『関東州民籍規則』(1942年2月11日局令第10号)第1条:関東州ニ於ケル満支人ノ民籍ニ関シテ本令ノ定ムル所ニ依ル。
- 24「関東州の管轄問題特別市制の存廃可否」『満州日日新聞』1936年10月6日。
- 25大野惣一「柳井関東州庁官に森岡経済部長に東亜共栄圏確立促進と関東州の重要性を讯く」『大東亜』第12巻第4号、昭和18年4月、65頁。
- 26「満洲国の面積十三億三百十四萬平方粁」『満洲日報』1934年12月2日夕刊、第2版;《伪组织竟公布领土面积》,《东北消息汇刊》,1934年第1卷第2期,第37—38页。
- 27「関東州行政権問題解決へ一步前進」『満洲日日新聞』1938年7月17日。
・本次推送内容为《近代旅大新闻统制史》一书的“前言”和“作为租借地的旅大历史”一节。
・感谢出版社授权转载。
・图片源自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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