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的概念在19世纪末随日本国籍法制定而被正式引入,标志着日本“单一民族国家”神话的诞生,“大和民族”“日本民族”等名称与日本的亚洲侵略紧密相连,并在此过程中被固定化。“民族”概念的出现并非仅是日本对外来压力的因应,也是就日本国内不存在“国民”的现实状况而进行的应对。天皇制下“国民”的形塑始于推进“边境”的纳入和“异族”的臣民化,尔后衍变为混合了维护天皇神圣性的“臣民”及泛民族扩张主义的“国民”,并叠合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扩张过程。海外殖民地的获得出现了新的“帝国臣民”,官方在对爱努(阿伊奴)人和冲绳(琉球)人等“旧土人”臣民化、对虾夷地和琉球“内国化”的同时,并未赋予其相同的“国民”权利;朝鲜人、台湾人则作为“日本臣民”被强迫履行“国民”义务,在“皇民化”政策下使用日语、创氏改名,被驱赶、征兵、征用、征作从军慰安妇等。直至战后这些付出巨大牺牲的前殖民地出生者依然要应对严苛的日本户籍制度,面临时而被当作“外国人”、时而被当作“日本人”的矛盾境遇。作者较为系统地揭示了nation概念转换的隐蔽性与欺骗性,单一民族意识与排外主义,及重新编制的战后东亚殖民主义等,认为“‘国民’是一种类似‘民族共同体’的东西,其统一的象征就是抖落了神权军国主义灰尘的‘作为人的天皇’”。


一、国民国家的形成及户籍法
在战后五十多年的今天,当我们对于现代日本国家作一个回顾的时候,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以下两个历史阶段。即,从明治维新到1945年亚洲、太平洋战争结束,以及从那时到现在这样两个时代。前者是由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公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而明确化了的“大日本帝国”时代;后者则是建立在1947年施行的日本国宪法基础之上的“日本国”时代。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人们,依据宪法的规定,前者是“大日本帝国臣民”(“日本臣民”),后者是“日本国民”。他们虽然一般说来都是被叫做“日本人”的国民国家的成员,不过居住在日本列岛上的居民被塑造成“日本人”,则是最近一百几十年的事情。
在幕府末期严峻的国际形势之下,现代日本国家将虾夷地、琉球等周边地区“国内化”,它用包含爱奴人及琉球人(冲绳人)的形式,实现了国民的同化。因而这种国民的形成,就逐渐将进入现代以前封建割据体制下的统治阶层,农民和遭受歧视的部落民的身份地位进行重新编定,以其核心为“家”的户籍制度作为主轴,推进以天皇为中心的国民整合。那时,帝国臣民的形成,是在以帝国宪法、教育敕语为代表的天皇制国家各种意识形态的基础之上,在学校的教育体制充分发挥效能的前提之下展开的。而最终,大日本帝国侵略了亚洲,并且在与欧美列强的战争中失败而走向崩溃。在这个过程中,“帝国臣民”的概念多少发生了变化。随着海外殖民地的取得,台湾、朝鲜等新的统治区域里的人们,被作为“外地人”统合到“帝国臣民”中来,这也给作为统治民族的“内地人”的国民意识和民族意识带来了不少变化。

而战败后的日本,虽然以日本国宪法的成立为转机,产生了新的“日本国民”的概念。可是这个“日本国民”的形成,却面临着如何将战前的帝国臣民的内核重新纳入其中,其主体应该具备怎样的特点等重大问题。当然,这里面也就出现了战前其身份是帝国臣民的前殖民地人民(在日朝鲜人、台湾人)的法律地位的“变化”,以及以此为原因的战后处理,战后补偿等繁琐问题。另外冲绳等问题也纠缠在这当中。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取决于冷战形势下的联合国军总司令部(GHQ)的政策变化,以及取决于在日本统治者的意图之下出台的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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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年,美国海军舰队司令马休·佩里(Matthew Calbraith Perry)在日本久里滨登陆,这一事件成为日本打开国门的契机。为了向大众普及佩里来航与日本开国的历史,并纪念横须贺市建市80周年,日本于1987年在佩里公园内创设了佩里纪念馆。
国民从本质上说是历史的产物,它一直是以国家的成立为基础,以国民的认同为前提的。日本在历史上,从1853年佩里船队来到日本以来,便引起了对于王政复古正当化的热烈议论。在讨论“万代一系”国体论的同时,超越了地方藩镇家国意识的“日本国家”的理想以及“日本国民(臣民)”的发现等,也逐渐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事实上,可以称作现代日本开端的1867年的“王政复古大号令”,就强调了回归原来国体的理念,这与依托帝国宪法体制的天皇制国家的成立密切相关。

王政复古是日本江户时代末期,1868年1月3日由以萨摩、长州两藩为主的武士与朝廷的岩仓具视等人发动的宣告江户幕府废止、明治新政府成立的政变。
原本,明治维新时期“民族”这个课题,并非单纯是为了应对外来压力而出现的,同时也是针对日本国内不存在“国民”这一现实状况而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天皇制下国民的形成过程,从一开始就是积极推进“边境”的纳入和对于“异族”的臣民化,并与现代日本迈向军国主义的步伐相重叠的过程。1871年(明治四年)台湾“生蕃”杀害琉球·宫古岛渔民的事件,提供了明治政府以求之不得的对外侵略的口实,在被虐杀的宫古岛居民是“日本人”这一大义名分之下,强行实施了“出兵台湾”。这是极端的例子。这个事件可与1869年(明治二年)虾夷地改称北海道相提并论,至于其后发生的由于“处分琉球”而导致琉球的并入日本,就更不必说了。

该墓位于那霸护国寺,埋葬了在台湾遇害的宫古岛人的头颅。1871 年 12 月 11 日琉球宫古岛渔民遇强风飘至台湾南部恒春半岛八瑶湾,登陆后有54人遭高山湾“牡丹社”人杀害,后来导致日本伺机发动“台湾远征”。
明治政权在其成立早期就已通过奉还版籍、废藩置县等措施,推行天皇及皇族除外的封建身分制的解体,消除旧身分制中存在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开始建立全体国民都是天皇的臣民这种新的体制。封建领主制被废除,公家和领主变成华族,诸士变成士族,农工商,秽多非人统统变成平民,过去区别人们身分的人别帐为体现居住主义的户籍制度所取代。不仅如此,随着身份制的重新编定,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即便是远在基层地方也迅速配备起来。士族在没落下去,而天皇制官僚们却终于凭借其职位和官阶而获得了政治特权。而且,由于1884年(明治十七年)的华族令,作为社会中的特权阶层而存在的华族不仅回复了其政治特权,维新功臣们还凭借着其被授予的爵位开通了与华族并驾齐驱的途径。这种华族被作为“皇室的屏藩”以及作为天皇家族、皇族的联姻对象,与皇室的通婚候选者而备受重视。同时,他们也理所当然地在后来议会开设之际,被敕命为贵族院议员。根据华族世袭财产法,他们获得了保证其经济特权的与天皇制国家一体化的贵族身份。
在此,如果我们想要对现代日本的人身支配制度,特别是对构成其主轴的户籍制度加以论述的话,就必须涉及这种户籍制度的前身,即1868年10月至11月间,由当时的日本首都京都府公布的户籍法。明治政府就是以这个户籍法为依据,以在全国确立统一的户籍制度为目的而公布了1871年的户籍法(太政官布告)。这个法令是借助中央集权性质的户籍事务机构,对全国人口以“户”为单位中进行统一管理,因而户籍簿的编定也就不区分华族、士族和平民,而且各户都是以户主为单位,按照一定的规格进行编定的。这种户籍法原则上是要在发布次年的二月实施的,这样编定而成的户籍就依发布当年的干支而被命名为“壬申户籍”。虽然户籍中仍然遗留了华族、士族以及平民的名称,但不管怎么说,该户籍法总算具有了全国的国民形式上的平等被确定下来这一政治意义,并且该户籍法也通过掌控人口而发挥出诸如在维持治安、征兵、征税、教育等方面,对于维新政权巩固其基础来说非常重要的作用。
明治政权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军事制度并重的户籍制度,首先着眼于向人们如实宣示全民皆兵主义与户籍编制之间的密切关系。并且正如从太政官布告里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国民”这个词语开始在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这件事所表明的那样,由同化“天下人民”而产生的“国民”,是通过降低社会上层以及提高社会下层的地位,实现“四民平等”的产物。不过,维新政权在进行户籍编制的时候,实际上是企图把全国人口一律按照以户主为单位的身分关系(亲属),由政府掌控那些在家族秩序上明显具有尊属,直系和男性处于优势地位,卑属,旁系和女性处于劣势地位特点的亲族集团,并以此作为其统治基础的。这种家族集团才最能体现“户”或“家”的特征。这就意味着,国家计划通过户籍来维持和确保家族内部的秩序和伦理关系,进而使之广泛地适用于全国臣民,由此而制造出符合“四民平等”这一理念的规范化了的“家”。这个“家”就是户籍,它在国民概念中占有核心地位。当然,户籍是国民观念的法律表现,这种制度使得家、村落共同体、国家三者牢固地结合在一起,因而在建立现代日本天皇制国家体制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制度的观点来看,“家”在1886年(明治十九年)内务省发布的户籍法令中就已经接近完成,并起着维护以户主权和家督继承为其要素的所谓明治民法的作用。不仅如此,家这种制度为了保护作为再生产单位的“户”而无法回避征兵免除这一问题。因此,1873年(明治六年)发布的征兵令里就将免除诸如“一家之主”“继承家庭户主权的儿子或孙子”“独子和独孙”等兵役的规定制度化了。不管怎么说,家这种制度不同于明治以前的武士阶级(约占全国人口的10%)中所能见到的那种“封建遣制”,它是由明治政府所发明的现代日本的产物,并最终成为以家族国家观为其支柱的天皇制国家统治体制的基础。
这样一来,明治政权就逐渐将封建身分制解体,企图在过去的“一君万民”理念上制造出国民。而实际上,超凡绝俗天皇的存在必须通过华族这一特权阶层作媒介才行。而且,家制度以外的新的身分秩序也被规定下来。例如,在对人民的控制方面,对于歧视性的社会结构进行了再确认,这种现代日本建立初期最典型的例子,可以在受歧视的部落民以及爱奴、冲绳居民的户籍编定中找到。

日本政治家、政治学家、教育家、哲学家、启蒙思想家、官僚、明治时代官界和学界的核心人物。
对于解决受歧视的部落民的问题,较早的有加藤弘之和大江卓等开明派官僚的建议,政府于1871年8月也发布了“贱民解放令”。虽然这个布告本身对于完全废止“秽多非人”等歧视贱民这个问题漠然置之,但也宣告了贱民在法律上与平民一视同仁。而实际上,这个“解放令”虽然废止了歧视性的身分制度,但在实际上并没有采取任何社会措施,因而对于将部落民从歧视中解放出来是无益的。尽管这样,该布告还是遭到了贱民歧视观念根深蒂固的一般民众的反对。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机构最终选择了“新平民”这一歧视性的,较隐晦的用语来称呼部落民。这个名称不仅在户籍记录和政府文书当中被书写下来,而且很快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日常用语而流行开来。在1890年后期,“新平民”一语被“特殊部落民”这一更为阴湿的称呼所取代。

https://webarchives.tnm.jp/imgsearch/show/C0012808 爱努人过去长期受日本人歧视,甚至严重到想隐姓埋名,不希望外人称他们为“爱努人”。19世纪的日本政府还明令禁止其风俗与语言。
再说爱奴人的问题。爱奴人是古代居住在本州,在历史上被称作“艾作”“艾弥西”(虾夷、夷、狄)的土著居民。爱奴人在幕府后期被称做“土人”。进入现代以后,爱奴人在1871年的户籍法中,作为“帝国臣民”被定位于明治国家的社会最低层。那时,虽然他们的户籍上写的是“平民”,而事实上,在官方文件中,他们则被称为“旧虾夷人”“古民”“土人”“旧土人”等,不一而足。在1878年(明治十一年)发布的开拓使第二二号部达中,则将上述各种名称统一于“旧土人”。其后,“旧土人”这个蔑称就作为户籍以及官方文书、法律的用语而使用着。这和所谓“新平民”一样,具有保留歧视和强行使用的特征。不仅如此,1876年(明治九年)发布的开拓使第四八号部达,则强制推行所谓“创氏改名”,强制使用日本姓氏。也就是说,强迫爱奴人放弃具有他们自己民族特色的姓名。至于被称为“琉球人”“南岛人”的冲绳人,也和爱奴人一样,虽然曾经拥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但在1879年(明治十二年)设置冲绳县以后,他们在法律上成为天皇的臣民,被迫卷入效忠天皇的同化政策的漩涡之中。

日本希望将冲绳“日本化”,让冲绳人从心理和历史上都认可自己是日本最南端,并承担日本南侧防务的重任;对北海道则以增加日本人口密度来解决其日本化问题。在选择殖民政策时,以英国的殖民地自治主义和法国的殖民地同化主义为参考,在“西洋-白人-文明-支配者”和“东洋-有色-野蛮-被支配者”的二元论体系里摇摆不定,小熊英二称其为“有色的帝国”——“有色”即日本面对欧美白人时的弱者心态,而“帝国”指出日本对东亚其他有色人种国家进行殖民统治时的强者心态,两种矛盾心态充斥在日本近代发展史之中。
二、“臣民”的概念和国籍法的制定
身为新进官僚的陆奥宗光,在他写于1874年(明治七年)的题为“日本人”的论稿里说“日本人就是生长于西起萨摩,东达奥虾夷之间,处于帝国政府统治之下的人们”。这就如实地表明,日本人等于置于国家权力之下,作为统治的客体的国民。事实上,对于天皇、国家、人民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是明治国家体制建立过程中的最重要的课题。由于明治十四年的政变(1881年),大隈重信等早期国会开设派败北,由伊藤博文、井上毅提出的宪法制定程序被确定下来。在有关明治十四年政变的“国会开设敕谕”中,维新以来被称做“人民”“众庶”“国民”的民众,被形容成“臣民”,而八年后的帝国宪法,则朝着日本国民被正式定义为“日本臣民”这个理念的形成,迈出了第一步。

▲『憲法發布式之圖』
豊原周延画,佐々木豊吉版,37×25cm×3,1889
作为成文法的帝国宪法,发挥了将体现神权存在的天皇包裹上立宪君主制法律外衣的作用,臣民们变成了对终极价值的代表天皇竭尽其忠诚的绝对服从者。帝国宪法中所说的“臣民”是消弥了中国儒教中君臣关系的“君”和“臣”的等级名分,舍弃被统治者之间的上下秩序而产生的现代国民这样一个整体性观念。如果我们看看宪法起草的过程,就可以了解,在1886年(明治十九年)11月井上毅提交给伊藤博文的草案中,前此一直使用的“人民”被“臣民”所取代,8月的夏岛草案中也使用了“臣民”的用语。尽管对这一现象,井上曾一度主张“臣民”应该改写成“国民”,但最终“国民”在他的修改稿中被用红笔删掉,仍旧保留了“臣民”。
帝国宪法第一章“天皇”以第一条的“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开端,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则从第十八条“日本臣民应具备之条件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准”开始。首先明确规定了臣民的公务就任权以及兵役,纳税等义务,其次规定了“法律范围内”和“法律规定之外”居住,迁徙的自由以及书信,信教的自由等恩赐的权利。在第三二条中,对于军人来说,他们在上述臣民的权利保障方面受到限制。这反映出陆海军自身站到了否认职业和贫富差别的平等主义的对立面,在其内部推行一套与外部世界迥异的极端权威主义的等级秩序。这样的帝国宪法,既违背君民共治的理念,而且显然是在排斥主权在民的思想,更对自由党左派的保障国民权利不得受到限制的提案不屑一顾。

实际上,可以说是伊藤博文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说明书的《宪法义解》中这样说:“宪法表明,原有的国体正在日益显示出其巩固性”,他首先强调说明了宪法成立以前的国体的永久性。而在臣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他在日本的“典故旧俗”中探求臣民的义务和权利的源流:“君主对于臣民致以爱重之意,象对待国宝那样爱护他们;而臣民则服从天皇,自己觉得很幸福”云云,完全否定了天赋人权的学说。
在这里,臣民当然就是“祖宗为忠良臣民的子孙”,《宪法义解》首先从“日本臣民是与外国臣民有区别的”这样对于臣民概念的说明开始论述,也就是说,日本臣民与外国臣民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血缘关系,在对此加以确认的基础上,使对于外国人严厉施行的身分歧视正当化。
与作为伊藤首相秘书官的井上毅和参与宪法制定的伊东巳代治在其《大日本帝国宪法衍义》(信山社,1994)中详细论述了日本臣民与外国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差异。他说,外国人不仅当然没有政治上的权利,民法上的权利也受到限制,而且原则上不承认他们有担任公职的权利。这就是说,外国人的权利没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只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就可以了。这个对于西欧立宪主义有相当理解的《宪法义解》与西欧各国近年来承认外国人在民法方面享有与国人相同权利的趋势从本质上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它不仅在给予外国人民法权利方面,而且在归化后国籍的取得,人种的同化与融和等方面都表明了否定的见解。可以说《宪法义解》流露出天皇绝对主义者的真实想法。

政治家,报人,历史学家。曾任大日本言论报国会、文学报国会、大日本国史会会长。早期主张平民主义,甲午战争时转变为皇室中心主义,鼓吹对外侵略。二战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为甲级战犯嫌犯,不过最后得到不起诉的处分。文豪德富芦花之兄。
明治宪法体制成立以后,其所构想的臣民观念并没有很快在民众内部为人们所接受,在当时,民间存在着关于社会,国民的各种各样的构想。例如,德富苏峰等人的平民主义,陆羯南等人的国粹主义,内村健三等人的基督教思想以及北村透谷等人的反体制思想。而另一方面,以1890年随帝国宪法之后而出现的教育敕语涣发为重要专折点,天皇制作为“国体”已差不多确立了其思想上的“正统性”,而最终,以“忠君爱国”为其象征的使全国人民“臣民”化的过程在社会上大规模地展开也是事实。正如教育敕语的“国家若一旦有所缓急,臣民当以义勇奉公之精神扶翼如天地般无穷之皇运”所宣告的那样,国民道德是建立在与儒教的家族道德,天皇制的国家主义以及军国主义融合为一的理念上的。而且,正如帝国议会的选举局限在当时直接交纳15日圆以上,满25周岁以上的男性选民范围内这个事例所显示的那样,“臣民”的社会存在状况,距离所有人平等的理想还很遥远。

明治天皇颁发的关于国民精神和各级学校教育的诏书。其文本一度被国家神道神化:昭和年间,无论在本土或殖民地的日本国民学校皆须设立奉安殿,将明治天皇夫妇照片与《教育敕语》一同供奉,并强制学生背诵。
在法律上,作为“日本臣民”所应具备的条件被规定下来了,这个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国籍法。明治日本公布和施行这一法律是在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3月。一般说来,如果户籍法是记录和管理居民的身分关系(出生,认知,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姓名变更以及其他)的话,国籍法则是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国家的成员,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极其相应的手续加以说明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日本的国籍法也是规范国民国家成员的现代化手法之一,明治国家自身既然是在发掘天皇制遗产,动员全民的基础上建立的,那么,其国籍法也就必然反映出重视血缘主义的倾向和浓厚的天皇体制的色彩。
国籍法中最显著的一条当属第一条“出生时其父为日本人的孩子就是日本人”的规定,就是说,出生在这个列岛居民的绝大多数,其国籍是由父系主义的血缘关系来决定的,而且其根据在于“日本人”而非“日本臣民”。这样一来,“日本人”这一民族概念就与“日本臣民”这一法律概念一起作为无前提限制的同义语而加以使用,并且对于“日本人”指的是什么人这一点也没有任何规定。换句话说,日本最初的国籍法是德川三百年“锁国”政策的延长,是在默认国籍法制定以前列岛居民都是日本人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它也就无视爱奴人、冲绳人等的存在。
从根本上说,法律是在其施行以后开始生效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国籍法施行前,“日本臣民”(“日本人”)是不存在的。只有在国籍法施行以后出生的人,才能称为“日本人”,亦即“日本臣民”。在这一前提下,现实情况是,父亲是不是日本人的证据,按照无限追溯的原理是无法找到的。就算追溯到堪称最早起点的“天照大神”那里,也没有其为日本人的证据。也就是说,不仅“日本人祖先”在法律上无法证明,而且以“父亲是日本人”这一血统的“追溯性”作为依据,逻辑上也是矛盾的。从这里生发出来的日本臣民共同体只能是“想象的共同体”(B. 安德森)而已。
所以,我们只能说,在国籍法制定以前,只有“条理国籍法”这样不成文的法律。而且将血统的“追溯性”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手段来运用的话,能够依据的充其量也只有1871年的户籍法。而原本最终决定国籍的应该是国籍法,身分关系的户籍记录从国籍的观点来看只能是枝叶而已。事实上,国籍法里没有“持有日本国籍的人同时在户籍中也有记录”这样的词句,而户籍法里也没有“户籍中有记录的人持有日本国籍”的条目。就这样,在国籍与户籍之间,存在着对于事实的推测以及对于暧昧的容忍,而这正是日本政府和官僚(即天皇制国家)用“条理和习惯”乃至“当然法理”这类言辞将问题琐碎化,以便在用“户籍”来操作“国籍”之时多少给自己留下了回旋余地的用意所在。
而且国籍法自身,正像在帝国议会审议该法案的过程中被揶揄为是“一种归化法”那样,在外国人归化为日本人方面有严格的限制,并规定“归化人”及其子女不得担任高级官职等等,其本质是一部歧视外国人的法律。不仅如此,正如“国籍法案理由书”(提案理由)中所强调的那样,“适合于我国特有的家族制”,就是说,在国籍法当中采用了体现家父长主义的家制度。例如,外国女性若成为日本人的妻子便自动获得日本国籍;反过来说,日本女性若与外国男性结婚便丧失日本国籍。另外,新取得日本国籍的人,其子女在未成年时与其父或其母一道取得日本国籍。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男性优先以及夫妇,家族在国籍上的同一原则。
国籍法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和履行一定手续之后,允许外国人取得日本国籍。相反,对于日本人放弃自己的国籍,除了第二〇条“本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人便自动丧失其日本国籍”之外,还有对于因结婚及领养而丧失国籍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四条规定,年满17岁的男子在其服兵役时,或者在其尚未服兵役时,均不得放弃日本国籍。这些体现了全民皆兵的原则以及不允许逃避兵役的宗旨。然而翻开日本现代史,其中外国人取得日本国籍,或者相反,帝国臣民放弃日本国籍的例子实际上确实不多见。在国籍法中频繁出现的“归化”“归化人”等称呼本身,就含有古代大和王权治下“仰慕天皇仁德”的“化内之人”这个意义。这就足以表明,现代日本这个天皇制国家,在本质上是一个注重血缘的封闭的民族共同体。
不管怎么说,明治维新以来经历了三十年的时间,总算在法律上对于国家成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国籍法制定的1899年,是标志着所谓“单一民族国家”神话诞生的一年。仅此一点,就值得人们记住它。

在这一年里,制定了与修正维新以来不平等条约相关联的“内地杂居问题”法令。由于与欧美各国达成的条约修正案的实施,解决了撤消居留地、杂居地,承认日本国内的外国人在居住、旅行和从事职业方面的自由等问题。另外,为阻止甲午战争后中国劳工的涌入日本,敕令第三五二号“杂居限制令”颁布了。除了这些与国籍法并列的关于管理外国人的法律而外,这一年还制定了“北海道旧土人保护法”。该法令在明确否认土著居民爱奴人的权利的同时,从风俗、劝农、教育三个方面强化民族的整合,鲜明地体现了政府的使少数民族日本人化的同化路线。这就在制度上使“日本人”与“外国人”的区别严密化,意味着现代日本“国民”的概念是确立在“单一民族”这个框架之内的。事实上,在经历了甲午战争的1890年后期,出现了“民族”这个新造词汇,它包含了人种、文化、传统等内容,意义上显得更加明确。“大和民族”“日本民族”等名称与日本的亚洲侵略紧密相连,并在此过程中被固定化了。

2007年联合国通过《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日本官方于2008年首次正式承认爱努人为北海道原住民;2019年日本政府通过《爱努施策推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爱努人是原住民族群”,但不承认其拥有土地资源权等原住民权利。
三、殖民地的占领与外地人
从国籍移动这一观点来看日本现代史,其特点在于,由于海外殖民地的获得而出现了新的“帝国臣民”。爱奴人和冲绳人的“臣民”化,是在对虾夷地(北海道)和琉球的“内国化”而扩大统治范围的同时,制造“帝国臣民”的过程。冲绳人的臣民化基本上是在排除了清朝的干涉,通过废藩置县而圆满完成的。而爱奴人的臣民化则在确定国家领土的过程中在与沙皇俄国的紧张关系的背景下,经历了若干迂回和曲折才得以实现的。
根据1855年(安正二年)二月的日俄和亲条约,桦太(萨哈林)变成了日俄两国居民的杂居地,而千岛(克里尔)群岛则成为择捉岛与威尔普岛之间日俄两国的边境,该岛的北边为俄国领土。1872年户籍法开始施行。在搁置领土问题的情况下,在桦太展开了除爱奴人以外的“永住寄留人调查”,次年又分别进行了对于爱奴人的“桦太土人家数人别御改调查”和对于一般人的“桦太永住人户籍调查”等户籍编定活动。

1867年日俄签订《库页岛暂行规定》,俄国以千岛群岛中的得抚岛等四岛换取了库页全岛。1875年俄国通过《桦太千岛交换条约》以千岛群岛北部换取了全部的库页岛。 库页岛,唐称“窟说”(yuè),元称“骨嵬”,明称“苦夷”或“苦兀”,清代称“库叶”“库野”或“库页”,为黑水靺鞨对岛上居民称呼的一音之转;俄语称“Сахалин”(萨哈林),为满语“ᠰᠠᡥᠠᠯᡳᠶᠠᠨ ᡠᠯᠠ ᠠᠩᡤᠠ ᡥᠠᡩᠠ”(黑龙江口)音译;爱努语称“kamuy kar put ya mosir”,意为“神在河口创造的岛”;日语称“樺太島”(からふととう,对爱努语“kar put”音译)。
然而,桦太的日本居民和俄国居民间的纷争不断,而维新政府缺乏最起码的对抗俄国南下政策所必须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因而,双方于1875年(明治八年)为了解决领土问题,缔结了桦太、千岛交换条约。根据这个条约,桦太全岛归属俄国,千岛群岛为日本领土,那里的爱奴人被强迫在三年内选择自己是当日本“臣民”或是俄国“臣民”。而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在开始对北海道开发的当初,劳动力极度缺乏。在这种情况下,明治政府在这一年把部分桦太爱奴人共计841名强行迁徙到位于北海道北端的宗谷地区,随后又将这部分人驱赶到石狩川沿岸的江别太地区。千岛虽说是日本领土,但岛上的居民受到俄罗斯风俗习惯的影响很深,明治政府害怕他们的立场倾向俄国一边,于是就将岛上的居民强制迁徙到色丹岛。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3MDc0MjkzNQ==&mid=2247517131&idx=1&sn=7081b6db7d38d0eb152bc031b0eaf7a2&scene=21#wechat_redirect)

红色为爱努人历史分布区域,粉红色为其历史上可能的分布区域。红点为现存爱努语地名。史上尼夫赫人(费雅喀人)、鄂罗克人生活在库页岛北半,爱努人生活在岛南半。
伴随着获得新领土而出现的,就是国籍的选择权问题。这方面也适用于一部分甲午战争以后的台湾居民。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标志着台湾被日本占领的日中媾和条约的第五条规定,台湾居民如果希望移居台湾以外的地方,在两年以内若将其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处理以后方可离开。而那些没有离开的台湾居民就一律视同帝国臣民。而实际上真正从台湾离开的只有大约四、五千人的样子。对此,明治政府1897年(明治三十年)发布了“关于台湾人国籍处理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以及行政条例要项”这一通牒,依据日中媾和条约的第五条规定,把台湾居民统统视同“日本帝国臣民”。

本来,日俄战争后于1905年缔结的普茨茅斯条约重新规定,业已成为日本领土的桦太居民所拥有的俄国国籍维持原状,而不必变更为日本国籍。关于对日本来说是其最大殖民地朝鲜,1910年(明治四十三年)8月被“调印”而成的日韩合并条约里,仅仅记载了韩国被合并到日本帝国这一条而已,而关于那里的居民的国籍,则没有作任何规定。
就这样,日本所直接管辖的三个殖民地台湾、南桦太、朝鲜,在其居民是否“日本臣民”这个问题上,各自呈现不同的情况。其原因取决于各殖民地被日本占据的历史和其地理条件,更主要地取决于人口数量以及日本与其周边各国的力量对比。但不管怎么说,国籍法制定前也罢,制定后也罢,殖民地居民“国籍”的变更所依据的不是归化手续,而是业已缔结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然而,帝国宪法里并没有可以依据与有关国家缔结的条约就可使居住于新殖民地上的人成为“日本臣民”的规定,甚至连帝国宪法自身究竟能否适用于新领土这一点也没有任何规定。实际上,国籍法制定时,在帝国议会的审议过程中,政府委员穗积陈重回答议员的询问时这样说“在土地被割让的情况下居民国籍的认定……实际上由相关各国根据所缔结条约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这里,虽然涉及到了殖民地与国籍法的施行具有怎样的关系这个有关“国民”概念的重要法律问题,但只有这些还不够,比这更重要的是,如何“合法地”粉饰由侵略而获得的新领土这一法律操作问题。

现代日本所占领的殖民地有台湾、南桦太、朝鲜、关东州、南洋群岛和其他地方。虽然当时在称呼这些地区的时候,“殖民地”这个词语常常被用到,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把这些地域称作“外地”了。“外地”这个称呼被用做法律术语,是从1929年(昭和四年)拓殖省的设立开始的。相对而言,“内地”这个称呼却在很久以前就使用了。它是在日本占领台湾后不久,于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公布的台湾总督府第三八号令的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规则中首次出现的。

1899年美西战争西班牙战败,美国取得马里亚纳群岛南部的关岛,美国对密克罗尼西亚地区其他岛屿没有兴趣,因此包括塞班岛在内的北马里亚纳群岛被西班牙卖给德国。德国一战战败,日本接收全部德属岛屿并获国际联盟授权托管,1922年设立南洋厅。1947年联合国授权成立太平洋群岛托管地,将北马里亚纳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群岛、帕劳和马绍尔群岛交由美国管治。
“内地”指的是当时施行帝国宪法的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琉球诸岛、小笠原诸岛。对应于“内地”“外地”,这些地方的居民也就被称为“内地人”“外地人”。而在殖民地是否适用帝国宪法这个大问题,不仅受日本统治政策的左右,也受宪法解释所具有形态的左右。事实上,在帝国宪法中殖民地并不等于“外地”,即便其中有一部分在殖民地施行了,但其法律体系也是依照与内地不同的“异法地域”而实施的。
严格来说,“外地人”是不能作为法律术语来使用的。身分上属于外地的人,在朝鲜就是“朝鲜人”,在台湾就是“本岛人”及“蕃人”,在关东州就是“支那人”,在南洋群岛就是“岛民”,而从前的桦太土著居民就称“土人”。识别居住在异法地域的外地人的标志,最终局限于其身分是外地这一地域概念,就是将外地人与内地户籍(内地籍)区别开来的“地域籍”(外地籍),亦即拥有户籍(家籍)。至于法律依据,在台湾有户口规则(1905年和1935年),在朝鲜有民籍法(1909年)和朝鲜民事令的户籍关系法规(1922年),在桦太有土人户口规则(1910年),而在关东州和南洋群岛,则没有关于户籍的法规。总之,帝国宪法下日本国家对人的统治形态是在以所谓“户籍”(家籍)登记为基础的“身分”支配的情况下,尽管关东州的支那人和南洋群岛的岛民是“外地人”,他们却不属于组成大日本帝国的帝国臣民。
构成地域籍和家籍的基础是国籍,反之,没有日本国籍的人按理不可能拥有地域籍和家籍。虽然1899年第二八九号敕令在台湾,1924年(大正十三年)第八八号敕令在桦太开始施行了,但是,在对于日本来说占据其殖民地核心地位的朝鲜,直到战败为止却从没有施行过任何这方面的法令。关于这一点,日本政府于1918年(大正七年)的帝国议会上,审议与国内的异法地间抵触法——“共通法”的时候,在对朝鲜人作为“日本臣民”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的时候,所采用的是“惯例和条例”这样的诡辩。
就是说,日本的国籍法按照血统主义规定日本人的子女为日本人,但是如果追溯到国籍法尚未成文的时代,如何解释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日本人就成了问题。在台湾这个国籍法已经施行了,而在国籍法没有施行的朝鲜却又有民籍法,这就说明对于同样的问题只能依据习惯法则。也就是说,在朝鲜,当初独立的大韩帝国也不曾存在一个成文的国籍法,韩国人的身分是依据习惯法则来决定的。建立在习惯法则基础上的相当于韩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其实质就是国籍法),在日韩合并后,当时的朝鲜总督府也是予以承认的。由此可见,认定朝鲜人身分的基准,除民籍法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延续原来韩国的习惯法则。总而言之,朝鲜人身分的得失以及作为其结果的日本国籍的得失,是由习惯及条例而非其他因素来决定的,而习惯及条例的内容,通常都是以国籍法为准的。
然而,日本国籍法当初却缺少关于出生在外国的日本人放弃其国籍的明文规定。究其根源,乃在于“忠君爱国”和对于家制度的执著,以及认为“归化”了的外国之人是“不忠不臣”的“非国民”这样顽固的思想观念。但在日美关系恶化的时代背景下,移居美国(生地主义)的日本遗民的子孙拥有二重国籍,他们在土地所有等方面的权利在排日运动中有遭到限制的危险。国籍法无论是给国内还是国外的日本人,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日本政府于1916年(大正五年)对国籍法加以修正,增加了出生在外国的拥有双重国籍的日本人,在经内务大臣许可后可以放弃日本国籍的条文。尽管如此,随着美国各州的排日风潮日趋高涨,终于在192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日本人没有“归化权”,随后,1924年(大正十三年)五月限制向欧洲遗民和禁止“没有归化的外国人”入境的所谓“排日遗民法”出台了。对于日本遗民来说这个禁止他们的继承人和配偶入境的令人惊异的法案,是在本国民众大规模的反日运动的背景下成立的。日本政府很快就在同年7月发布的第一九号法律中,不得不对国籍法进行了再次修改。
对国籍法进行再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出生在外国的日本人子女,从其出生之日始就拥有放弃日本国籍的权利。正如帝国议会在法案审议过程中所明确的那样,修改前的国籍法中体现国民皆兵主义原则的第二四条,即年满17岁以上的人不能放弃日本国籍的规定,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当时出生在美国本土以及夏威夷的日本人子女估计有大约九万人,其中有二、三万人是居住在美国本土的。然而,由于第一代移民怀念乡土的思想浓厚,且固执于帝国臣民的观念,因而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办理放弃日本国籍手续的人数微乎其微,而已经成人了的日本人子女不仅不能按自己的意愿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民,而且还作为帝国臣民负有征兵的义务。
由日本政府主导的对于国籍法的修改,虽然表面上看似乎从以天皇为中心的民族理念后退了,但正如整个法案审议过程所表明的那样,实际上正好相反,贯彻了保护“日本人”权利和促进“日本民族”发展的本民族中心主义思想。这一点可以从法案审议过程中有关朝鲜人使用国籍法问题的质疑中,政府委员将这个问题完全抹杀的答辩中“关于朝鲜的问题,本委员会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这句话看出,这表明朝鲜人的“国籍”是怎样在“惯例和条理”的名目下被虚构为“日本国籍”的。

朝鲜人所以不能适用国籍法的理由在于,在列强势力角逐形势下,特别是日本在与俄国及中国的对立关系下制定的政策。这与从殖民地朝鲜流浪出来的数百万朝鲜人在俄国的沿海边疆州以及中国满洲(间岛地方)等地定居谋生的现实情况存在着深刻联系。特别是在中国的间岛地方,朝鲜人占据了那里人口的大半。在这种特殊状况下,取得中国国籍的一部分朝鲜人(日本臣民)的“双重国籍”问题,在日中之间成了比日俄之间更为严重的政治斗争的焦点。从日本方面来看,为了确保其对满洲侵略的全局,阻止朝鲜人放弃日本国籍是有益的对策,这就直接意味着国籍法继续不适用于朝鲜。换句话说,尽管日本在公法上没有赋予朝鲜人以同日本人相同的“日本国籍”,却在领事裁判权方面,主张居住在俄国以及“满洲”的朝鲜人是“本国国民”,这就表明日本为了实现其侵略图谋,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虚构的“日本国籍”。

不过这里就出现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战后在日本非常流行“日本人是血统纯正的单一民族”这一论调。在战前的日本“单一民族”“优越民族”等意识虽然确实相当顽固,但反过来,那些倾向于日本民族是“杂种民族”“混合民族”“复合民族”的观点也绝非少数。实际上,在由数十个各种民族组成的“大东亚共荣圈”的构想过程中,日本民族是亚洲乃至世界的“领导民族”,从这一观念出发,在表面上占主导地位的主张是多民族主义,提倡各民族的同化及融合,至于“单一”“血统纯正”等观点毋宁说是被有意识地否定掉了。

大东亚共荣圈,理论基础之一为大日本帝国明治维新时期提出的亚细亚主义(泛亚主义)。其覆盖地区包括东亚、东南亚以及南亚和大洋洲的部分地区,主张在日本带领下“从欧美列强的统治中解放亚洲”,建立“相互尊重、彼此独立”“共存共荣的新秩序”之政治联合体,实质上成为日本进行大东亚战争,扩张帝国主义的依据。日本投降结束二战后大东亚共荣圈随之解体。
不管怎么说,日本终于在1931年9月发动“满洲事变”并于次年3月建立“满洲国”,扩大了其对亚洲的侵略,进而卷入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在这种形势下,朝鲜人、台湾人作为“日本臣民”被最大限度地动员起来,为了推行“皇民化”政策,朝鲜人、台湾人被强制使用日语,创氏改名,强行被驱赶、征兵、征用、被征作从军慰安妇等,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大部分这类“合法化”了的“事业”,正如在战争末期对台湾人和朝鲜人施行的征兵过程中所典型地反映出来的那样,拥有“台湾户籍”和“朝鲜户籍”的人是与拥有“(内地)户籍”的人一样,被课以同等义务的。
至于说到参政权这个问题,包括“外地”居住者在内的朝鲜人、台湾人等的参政权之被承认,是在1945年(昭和二十年)4月1日发布的“众议院选举法中改正法”以及“贵族院令中改正法”施行之后,作为他们支援战争的一种补偿而实现的。而众议院的选举,候选人必须是交纳直接国税十五日圆以上的纳税人这个规定表明,它仍是有限制的选举。并且认为自己是受压迫民族的“日本人”的绝大多数,却缺乏对其自身曾压迫过其他民族的自觉,他们从“大东亚共荣圈”的空想出发,错误地认为其对亚洲的侵略是使亚洲摆脱西欧帝国主义奴役的所谓“解放战争”。特别是在标榜“五族协和”的“满洲国”,不仅一次也没有提出过国籍法的试行案或草案,直到最后连国籍法也没有制定出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以这样做的最主要的理由就在于“居住在满洲的日本人对于改变日本国籍而为满洲国籍的坚决而持续的抵制”。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以后,在联合国占领下日本的“国民”概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需要加以再构成了。正如人们所见到的那样,现代日本的“国民”概念,和其对亚洲的侵略纠缠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其中,在日本人的印象中,战败而放弃殖民地的事实,为日本被占领这一更加让他们震惊的现实所完全取代,因之, 推进国民概念的再构成也就采取了与亚洲隔绝的形式。
本来,从日本统治层的观点来说,维护国体,即保留天皇制是其接受战败的惟一条件,而在普通日本人中绝大多数的观点则是日本被美国打败。以麦克阿瑟为首的联合国军司令部,虽然也曾致力于日本的“民主化”,但终于在美苏冷战的背景下,开始了所谓与民主化相违背的“逆进程”,而其有关天皇制的政策,也明显地倾向于利用和保存天皇制。因此,在战败的情况下,虽然世俗神的天皇观以及支配世界的使命意识等等,带有国体特有的优越感这一特征的狂信性和幻想性曾经一度被彻底抛弃,然而由于天皇制没有被废弃,天皇制思想体系在日本人全部的意识形态中继续存在,并不断决定着人们的生存方式。换言之,即便战后天皇制形式上不同于战前,由于它是作为组成国民国家的原理而存在着,因而不仅占据了国民概念再构成的核心地位,更成了从战前延续下来的极端权威主义和禁忌主义的集中代表。
战败前夕,日本政府以及军部(特别是陆军)在公开场合虽然说要“本土决战”和“一亿玉碎”,暗地里却在探索保存“本民族中心”主义的对策。参与最后战败处理工作的驻苏联大使佐藤,在1945年7月给外务大臣东乡的电报中写道“在危及存亡之际,我想到的只有如何阻止国家走向灭亡,拯救七千万同胞于涂炭之中,以及怎样维系民族的生存”。仅从“七千万”这一数字就可以看出,日本的官僚和外交官的想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只考虑“内地人”即“日本人”的生存问题。在苏联参战后,大本营也许是出于将来帝国的复兴和再建的考虑,预想了大约180万居住于满洲和朝鲜的日本平民和战俘在苏军的指令下迁徙并放弃日本国籍,制定了“土著化”弃民化的方针。不仅如此,由于战败,昭和天皇于1947年下达的“诏书”中,与反共政策相联系,把冲绳长期租借给美国,承认美军对冲绳的军事基地化。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作者提出“日本属于冲绳”这一观念的及意义,认为战后冲绳培养出的新人“用从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视野”,“凭藉自由而丰富的想像力,去理解冲绳、日本、亚洲和世界”,因而更具国际主义意识。
以波茨坦公告为转折,日本与亚洲的关系出于一种“锁国”的状态之中,而占领日本的美国却早在几年前就出于占领统治的目的而开始研究日本。作为占领日本的基本方针之一,1945年9月22日提出“日本投降初期美国的对日方针”,并且对此改订,于11月1日提出“在日本投降初期,为占领及管理日本而下达给联合国最高军司令官的基本指令”。这些指令都是大体按照华盛顿战时拟就的文件而制定的。
另外,美国对于日本的受歧视者,即少数族群也多少进行过研究。对于冲绳也结合其与日本本土相异的历史文化背景加以研究。事实上,美国人在冲绳战役迎来悲剧性结局之后,得出了“冲绳人不是日本人”这一脱大和民族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实现军事控制的安定化。此外,美国的少数民族研究尚有“部落民——日本的遭歧视集团”(1942年2月)“对日本的非日本人居民的政策”(1945年6月)“日本的外国人”等。这些文件与占领后的政策直接相关。例如文件触及到了关东大地震中朝鲜人被虐杀问题,对朝鲜人的法律地位表示关注,论述了保护朝鲜人的重要性。

https://historycollection.com/10-operations-of-the-office-of-strategic-services-during-world-war-two/
1944年春,美国军方对夏威夷居住的琉球人群体进行了实地民族志调查,战略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OSS)于同年3月16日发布报告《冲绳人:一个日本少数民族》,3月27日发布第二份报告《冲绳人:他们的区分特征》。见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 Research and Analysis Branch, Honolulu, Hawaii,"The Okinawans: A Japanese Minority Group(summary statement)*Okinawan Studies*, No.1, March 16, 1944;“The Okinawans: Their Distinguishing Characteristics",*Okinawan Studies*, No.2, March 27, 1944.

OSS绘制,23 x 20 cm,1945.4.24,Washington,D.C.
https://exhibits.stanford.edu/oss-maps/catalog/cs994jc4799
联合国军司令部于1946年1月29日发表了“关于若干外郭地域在行政上从日本分离出去的白皮书”,明确规定,北纬30度以南的西南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冲绳则定为专属军事管制区。随后,联合国军司令部于2月17日又发表了“关于朝鲜人、中国人、琉球人以及台湾人登记的白皮书”,其中有关于“非日本人”的朝鲜人、中国人、琉球人、台湾人“返回”时登记的要求。本来,正如日本政府1948年9月30日发布的“有关与冲绳事务整理相关的户籍、恩给等特别措施的政令”明确了由福冈司法事务局负责户籍,由国库负责恩给负担这一点所表明的那样,在日本政府的看来,冲绳人(琉球人)无疑是纳入“日本人”这个范畴内的。
在战后的日本,战前的“帝国臣民”由“日本民族”所替代,“日本国民”则变成“日本人民”,或者在大多数场合使用“日本人”这样的词句。尽管如此,在公开场合讨论日本国民概念的再构成问题,是在修改帝国宪法,即制定日本国宪法的过程之中进行的。

日本政府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同时,固执于保留国体(天皇的主权),对于宪法的修改持否定态度。因此,宪法的修改,是在联合国军司令部向日本方面提出“总司令部案”(麦克阿瑟草案),要求日本最大限度地考虑制定新的宪法草案的背景下开始的。此后,日本政府经过与联合国军司令部的不断讨价还价,于1946年3月6日起草了“宪法修改草案纲要”,经与有关各部门的协商调整后于4月17日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其基本宗旨是将战前的绝对主义天皇制改变为象征天皇制,此外尚涉及国民主权、放弃战争和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主观上以“和平主义”为根本理念,且回避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尽管有必要避免因劳工运动或其他运动引起的社会变革,但也将此类问题交给枢密院和帝国议会从速审议。
“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正好与币原内阁过渡到吉田内阁在时间上相重合,天皇与国民的关系,即国体问题当然就成了讨论的焦点。币原首相在枢密院的说明中极力强调,天皇制不仅在于其“万世一系”,而且因为受到“所有国民最大意愿”的支持,其基础更加巩固了。币原的继任者吉田首相也不断地用“君臣如一”“君臣一家”等词句,强调对国体不能作任何变更。虽然如此,负责宪法事务的国务大臣金森德次郎表明了天皇也包括在“日本国民”这个新概念里的看法。这就否定了天皇是凌驾一切的存在,试图扬弃天皇与国民相对立的观点。而宫泽俊义等宪法学者则认为,政府应该承认国体变更的必要性,但天皇也包括在有选举权的“日本国民”里这个提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不适当的。

政治家,宪法学者,1946年他在吉田茂的第一届内阁中被选为国务大臣,并以此身份有力地主张支持战后新宪法。是实施战后日本宪法的重要人物。
虽然这场讨论直到最后还在国体问题上来回兜着圈子,但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争取政治自主权利的人主张把天皇变成国民。而实际上后来在草案的前半部分里加进去了“主权在民”的话。从根本上说,尽管国民主权主义被采纳了,但无论是当初制定的“总司令部案”还是日本政府的“修改草案”里,一概都没有对国民究竟是什么人加以说明的条目。
也就是说,关于日本人是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虽然帝国宪法第一八条大致有“日本臣民应具备之条件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准”这个定义,但在战后重新制定的宪法修改草案里却省略掉了与之相应的规定。国务大臣金森德次郎在议会的答辩中说“国民应具备之条件这一点虽然很重要,但这在宪法中很难表述清楚”。就是说,虽然国籍可以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而实际却存在许多上无法可依,甚至连国际条约也无法参照的情况。金森德次郎的意见是“现在关于日本国民应具备之条件的问题已经在国籍法中根据现实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了,我们将继续延用它”。
当时,在政府内部做成的摹拟议会问答资料中也说“从君民对立的先入观出发的不把天皇包括在‘国民’之中的论点,是不符合我国本来面貌的。宪法避免出现‘臣民’一语具有很深远的意义”。而用“国民”来代替“臣民”就使这个意图再清楚不过了。其中对于国民应是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没有作任何规定的理由是这样解释的:“国民这个范畴本来就无须法律界定,是由条理和习惯来规定的。即便是把‘国民’这个概念放到现行宪法之中,国籍法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含盖的,因为‘国民’的定义有时候来自条约。总之,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国民这一社会存在,既不可能也不适当。……麦克阿瑟的声明中明确表示,新宪法与现行宪法之间应该具有法律的延续性。因而依据现行宪法而定义的国民观念,理所当然地在新宪法中继续延用,没有必要重新界定。如果界定得不好的话,反而有可能造成关系上的混乱”。
这里的“反而有可能造成关系上的混乱”具有重要的含意,这关系到当时居住于日本本土的前殖民地人民以及遗留在“外地”的“内地人”的国籍问题。不管怎么说,政府当权者的基本思想可以理解为,“国民”是一种类似“民族共同体”的东西,其统一的象征就是抖落了神权军国主义灰尘的“作为人的天皇”。而最终,通过众议院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第一〇条“日本臣民应具备之条件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准”中的“日本臣民”被改写成了“日本国民”。
还有,在“草案纲要”阶段,要求废除华族制度的呼声很高,“对于华族的地位的承认仅限于现存活着的华族本人”。因为部落解放运动要求完全废除华族制度,所以在“宪法修正草案”起草阶段就删除有关华族制度的条目,取消了华族以及其他贵族的身分。不过,联合国军司令部将“冲绳独立论”另当别论的同时,对“爱奴独立论(自治论)”以及部落解放运动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但这种认识并不很充分,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有关爱奴和受歧视部落民的问题就没有作任何明文规定。
五、对于前殖民地人民的“外国人”化
与国民概念的再构成相联系,谈论被占领下日本的遭歧视者,即少数民族的问题,毫无疑问,首先应该提及的最大问题,是前殖民地出生者,特别是日本战败时其人数据说有二百数十万的在日朝鲜人的问题。

美军登陆日本约两个月后发布的“占领初期的基本指令”(前面曾提到过)中说“只要军事安全方面允许,应该将中国的台湾人以及朝鲜人当作解放民族来对待。本指令所使用的‘日本人’这个名称中不包括他们。但由于他们现在依然还是日本国民,必要时也可以把他们当做敌对国家的国民来对待”。一方面在日朝鲜人被当做“解放民族”,而另一方面,他们又被看作是过去的大日本帝国圈子内部的“日本国民”。“解放民族”“日本人”“日本国民”“敌国人”这四个不同概念的交错,显示出法律在对待在日朝鲜人问题上的暧昧,而这正是后来出现“第三国人”这个歧视性称呼的主要原因。
尽管如此,这个指令中占主导地位的用语仍然是“解放民族”,而“解放民族”明确含有对八·一五以前日本帝国主义非法殖民地统治及其对异民族支配的否定。在“占领初期的基本指令”发布以后的1945年11月28日,联合国军司令部在给日本政府的白皮书中说“禁止以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由的雇用歧视”,特别提出对等候回国的朝鲜人、台湾人以及中国人要“保障他们享有和日本人同样的权利、特权和机会”。
尽管如此,日本政府认为统治朝鲜是基于日韩合并条约,因而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如果承认其殖民地统治和压迫其他民族是事实的话,不仅对“维护国体”有负面影响,而且有可能还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因此,日本政府不仅回避承认上述事实,而且无视倡导朝鲜自由和独立,与开罗宣言精神相通的“解放民族”这个定义。从占领初期开始就把在日朝鲜人视为治安对策上的重要问题,企图歪曲联合国军司令部的对待在日朝鲜人政策。也是从这个目的出发,日本政府以及联合国军司令部在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生效期间,虽然接受了在日朝鲜人和一部分台湾人应有日本国籍的意见,但是,在日朝鲜人一会儿被当做“外国人”一会儿又被当做“日本人”,处于一种矛盾的境遇之中,事实上,“解放民族”的定义被空洞化了。
日本政府的对在日朝鲜人的压迫政策,首先表现为中止战前承认过的参政权。就是说,在为实现妇女参政权的,象征着战后各项民主改革的1945年12月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的修改过程中,日本政府在附则中加上了“适用于户籍法的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暂时被中止”和“户籍条目”。因此,身为前殖民地人民的在日朝鲜人(朝鲜户籍)、台湾人(台湾户籍)的参政权就被剥夺了。这样做不是以“国籍”而是以“户籍”为基准的,日本政府认为,朝鲜、台湾等领土已经与日本分离开来,而且在国际法尚无法确定前殖民地出生者国籍的状况下,其参政权应该被中止。
只是,“中止”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制定的方针,在10月23日的内阁决议“修改纲要”中还说“在内地居住的朝鲜人及台湾人也被视同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但是对于这个内阁决议案,议会方面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其后经内阁法制局审查,11月13日再次提出的内阁决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则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内地人”和“外地人”户籍上的差别为由,加进了“中止”条目。正如朝鲜史研究者水野直树发掘的资料所表明的那样,在这个“中止”条目里,隐藏着当时的日本执政阶层固执于“维护天皇制”的用心。
当时曾是众议院议员兼“议会制度调查特别委员会”成员的清濑一郎,在其保留的“关于居住在内地的台湾人及朝鲜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文件中有这样的记载“就算承认这些人的选举权,其人数也不得扩大到二百万。……选出十个人左右的当选者是很容易的,或许超过十人也未可知。……如果这件事情牵扯到思想问题的话……在下届选举的时候,那些拥有朝鲜国籍,居住在内地的人就有可能成为主张废除天皇制的人的后备军”(上述水野的论文中引)。
不管怎么说,这一“中止”即“剥夺”条目贯彻到了后来的参议院议员选举以及地方议员选举法的修正过程中。参政权就其本质来说,是在国籍的各项机能中与兵役权利义务并列的尤其重要的方面,是涉及国籍观念核心的问题。所以,否定参政权就是否定前殖民地出身者的“国籍”。事实上,日本政府于1947年5月2日,即新宪法施行的前一天发布的最后敕令中公布并施行了“外国人登录令”,这可以说是日本政府把前殖民地出身者当做“外国人”看待的一种蛮横行为。因为这个外国人登录令兼有今天的入国管理法和外国人登录法的双重特点,由于设立了第一一条“台湾人当中为内务大臣认定的那些人以及朝鲜人在适用此规定时,暂时被视同外国人”这一“视同的规定”,就使得在日朝鲜人、台湾人被划进“一般外国人”的范畴当中。这并不是这些朝鲜人、台湾人是希望成为新生,独立国家的“解放国民”,还是希望继续保留“日本国籍”的问题,而是日本这个国家自身无视历史单方面强加于人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个外国人登录令的本质,就是对于前殖民地出生者的驱逐和对于殖民地统治责任的逃避,其本身也是次年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所催生的战后体,即象征天皇制的一部分。
换句话说,日本宪法直到今天为止,往往以其强调国民自主权,放弃战争和尊重基本人权而被称赞为“和平宪法”。这种评价究竟妥当与否,应该联系日本政府是怎样对待那些在战前被当做“日本臣民”,强迫他们付出巨大牺牲的前殖民地出生者的这一问题来加以检讨。只要按照历史的规定性来看问题,日本政府在被占领下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想方设法将前殖民地出生者巧妙地排除在人权保障对象之外这件事本身就说明,日本国宪法实际上是和通行全世界的“和平宪法”名实不符的。
总司令部案(所谓麦克阿瑟草案的外务省译文)
・第九条 日本国人民有权利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一切基本人权。
・第一三条 一切自然人在法律上平等,他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无论其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分,阶级以及国籍起源如何,都不应容忍或默认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一六条 外国人平等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宪法修改草案纲要(三月六日纲要) 第一〇条 国民所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应受到妨碍…… 第一三条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地位以及按门第划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理由而受到歧视。 宪法修改草案(四月一七日草案) 第一〇条 国民所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得受到妨碍。 第一三条 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按门第划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理由而受到歧视。 日本国宪法(现行宪法) 第一〇条 成为日本人的必要条件,由法律来规定。 第一一条 国民所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得受到妨碍。 第一四条 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分以及按门第划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理由而受到歧视。 这里的“总司令部案”中使用的“人民”“自然人”这类词句,原是从people以及persons翻译过来的,是在保障所有居住在日本的人的基本人权这个意义上使用的。“阶级”也是caste的翻译语,它可以和“社会身份”这个词语相结合,被解释为含有禁止歧视部落民的意思。不过,在宪法制定的过程中,“人民”“自然人”这类词句被具有狭隘国家观念的“国民”一语所置换,而且禁止歧视条目中的“阶级”“国籍起源”(national origin)等语也被“门第”(family origin)所替换。结果基本人权的保障范围仅限于“日本国民”了。 本来,“总司令部案”第一六条是倡导内外人一律平等的原则的。然而,当时任法制局第一部长的副手,以副局长的身份与麦克阿瑟司令部斡旋的佐藤达夫曾得意地谈到,在交涉的过程中,他是如何将“国籍起源”以及第一六条的外国人条目消除掉的(《日本国宪法成立史》第三卷)。其结果,日本国宪法中只有对“天皇”及支持天皇的“国民”有明文规定,而没有明文规定的外国人则作为“非国民”事实上被排除掉了。当然,对于前殖民地出身者则不存在任何公平对待的法律规定,他们既没有“国籍”又不适用于“国民”的概念,“外国人”只是在出入境管理法范围内变成“公正管理”的对象而已。 这样看来,现行的日本国宪法显然具有了如下特征(一)保存和持续天皇制,(二)缺乏对殖民地统治和战争责任的自觉和反省,(三)前殖民地出身的在日亚洲人被作为“外国人”从宪法的框架中排除掉了。换言之,我们不能不说,象征天皇制这个框架本身已经是帝国宪法的继承,是本民族中心主义在战后的表现,并且也是将殖民地统治责任、战争责任、战后责任等暧昧化,进而将其隐蔽起来的制度。 六、和约的生效及“单一民族”意识 继制定日本国宪法之后,1948年1月开始施行新的户籍法,1950年7月又施行了新的国籍法。 尽管新的户籍法事实上摧毁了“家”制度,但户籍是按照夫妇(或者父母)以及同姓未婚子女为单位编定的(同户同氏原则),在户籍内每个人原则上按照户籍笔头者,配偶者、子女(按出生顺序)的顺序排列,尽管比旧户籍缩小了,但以户籍笔头者为中心的亲族身份关系公证制度的特点却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新户籍法虽然有“日本人”和“外国人”这类词语,但“日本国民”一语却没有使用,它与新国籍法的暧昧关系也和战前一样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了。 另一方面,在新国籍法中,战前的“日本人”一语被“日本国民”这个法律术语所置换,“民族”和“国民”的区别总算体现出来了。然而,尽管该法改正并废除了“家”制度本身的规定以及男性优先,夫妇同国籍原则,还有放弃国籍等有关限制,但在出生后的国籍问题上,却继承并维持了“家”制度的父系血统主义,顽固拒绝人权本来就应当具有的普遍性原则。也就是说,新国籍法与新户籍法相配合,在日本国籍的继承问题上,仍然根据“父系男子”的原则,使日本女性以及外国人男女性成为“二等公民”,他们的人权继续受到限制和侵害。而在归化亦即取得国籍的申请过程中,原则上也是以“家”为单位,并通过强制使用日本人姓名的方式,来贯彻“同化主义”和“单一民族”的理念。 与人权问题相关联,在据说拥有全国6000个部落,300万人的受歧视部落民问题上,日本政府在1946年3月的副官通达中宣布,迄今为止断断续续进行着的同和事业业已结束。政府的基本立场是,歧视问题与其说是政府和国民间的课题,还不如说歧视的原因在于部落民一边,解放运动抗议歧视的斗争,反而使歧视观念扩散。这一立场与宪法中所说的如果基本人权思想广泛流行的话,歧视就会消失的论点正好相反。 日本政府的这个立场还原封不动地反映在1951年由联合国军司令部转交给联合国的“日本的少数民族”这一报告中。这个报告与1948年联合国采纳世界人权宣言相关,是对于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各国政府就其国内的歧视状况提交报告一事的答复,日本的部落问题从这个时候才开始通报给联合国。但是,日本政府这时却以部落民并非人们所说的那种通常意义的少数民族,而是日本国民内部的问题为由加以拒绝,仍然坚持问题的原因在于部落方面的立场。而且还说,在日本、爱奴人、在日朝鲜人是与日本人同样对待的,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日本不存在对少数民族的歧视问题。这就是给联合国报告的主要内容。

1905 1905年日本借《朴茨茅斯条约》获库页岛北纬50°以南地区。1905年和1918~25年间日本曾统治库页岛全境。1945年英美于《雅尔塔协定》中与苏方达成协议,承诺战后将日本控制的库页岛南部交予苏联,同年苏联发动八月风暴行动,占领库页岛全境,并将库页岛及千岛群岛的大和族及爱努族全部驱逐遣送回日。 然而事实上,爱奴人自明治以来受到北海道旧土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残酷同化政策的压迫,其固有的文化,连同语言都被剥夺得一点也没剩下。他们曾作为少数民族而存在过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他们与美军政权下的冲绳人同样被强行置于严酷的受歧视环境之中,也是不容否认的。毋宁说,日本政府否定存在对部落和民族的歧视这种姿态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它使得社会歧视现状的改善大幅度拖延和滞后了。

琉球裔日籍小说家,日共前党员。著有长篇小说《冲绳岛》等。其著名作品均以冲绳人民的反美斗争为题材。 可是,日本政府却通过施行日本国宪法时将在日朝鲜人视为“外国人”而从体制上否认他们拥有居住权。这意味着,战前自不必说,战后也依然理应拥有日本“国籍”的在日朝鲜人当中大约六十万没能回国的人的法律身份,变成了随时可以被强行遣送回国的“外国人”。从历史上来看,由于1948年南北朝鲜的独立,在日朝鲜人按照本国法,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民,也是大韩民国国民,但是因为南北朝鲜与日本没有外交关系的缘故,他们实际上被置于日本的法律规制之中,而且事实上他们是被当做无国籍者来对待的。 对此,联合国军司令部鉴于朝鲜人在战前实际居住在日本,也与人权保障问题有关,因此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日本政府的排外政策。日本政府于1950年10月设立出入国管理厅并准备制定出入国管理法之时,联合国军司令部以初期起草的各种草案主要是针对朝鲜人和台湾人为由而加以否决,日本政府只好又拟定一种含该出入国管理全部内容的比较一般的入国管理法令。终于这个入国管理法令在得到联合国军司令部的批准后于1951年10月公布,并于11月施行。而既使是这个入国管理法令,与其说它单纯是对于实际入国,出国以及与此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法令,毋宁说它具有浓厚的从根本上威胁战前就定居日本的在日朝鲜人的生活这样一种色彩。这一点在日本政府于半年后的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同时,以在日朝鲜人都已被剥夺了“日本国籍”成了“外国人”为由,原则上适用入国管理法令这件事上突出地体现出来。可以说战后日本的入国管理行政从一开始就压制在日朝鲜人,限制外国人,带有极其显著的排外特色。 结合和约来说,日本政府以外务省为主战后就迅速开始了有关“和平条约”对策的研究,并把留在日本的前殖民地出生者的国籍和法律地位作为重要问题来对待。当初,他们最关心的就是,留在朝鲜的日本人的国籍问题(有可能取得朝鲜国籍)以及在日朝鲜人的强制遣送或日本国籍的选择权问题。终于,1947年以后,虽然日本政府按照维尔塞尔条约的先例,开始考虑在日朝鲜人的日本国籍选择权问题以及朝鲜国籍者的遣送问题,但由于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政府的政策是倾向于让他们放弃日本国籍的选择权而一律恢复朝鲜国籍。在当时的力量对比中,日本可以无视对方国家的立场,而且居住在朝鲜半岛的日本人已经差不多都回到了日本,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判断,把在日朝鲜人的国籍选择权问题作为治安问题来对待从而否认他们的选择权是上策。

至于说到与联合国军司令部的关系,尽管联合国军司令部基本上一直是倾向于承认在日朝鲜人的日本国籍选择权的,但是由于美国政府主要致力于其南朝鲜及远东战略,在日朝鲜人问题的处理到头来还是不得不交给日本政府处理,以至终于认可了日本政府的政策。尽管联合国军司令部仍然坚持其国籍选择案,这与以吉田首相那样的人为代表的日本政府固执地倾向于对朝鲜人的强制遣送,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至少在占领结束后在日朝鲜人被作为少数民族来看待这一问题上,两者的认识几乎是一致的。无论如何,决心最终剥夺在日朝鲜人日本国籍的日本政府,作为准备缔结和约的步骤之一,努力说服当初力促韩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和平条约上签字的美国,成功地阻止了韩国的出席和签名。

1951.9.8,旧金山·战争纪念歌剧院
《对日和平条约》,简称《对日和约》,通称旧金山和平条约或旧金山和约,是二战大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在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日本在和约前言的部分,请求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随着该和约生效,日本结束长达七年的盟军占领时期,恢复正常国家地位。中国官方认为,所谓“旧金山和约”是二战之后美国纠集一些国家,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的情况下,对日单独媾和而发表的非法、无效的文件。 把南北朝鲜排除在外的旧金山和约于1951年9月8日签订了。而有关朝鲜人的国籍问题,在该条约各项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一概没有提到。条约中有关朝鲜的部分,只有“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在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以及郁棱岛在内的朝鲜的所有一切权利,权限以及债权”而已。不仅如此,日本政府在条约生效九天前的1952年4月19日发布了法务府民事局长通达“有关和约生效后朝鲜人、台湾人的国籍、户籍问题的处理”,从条约生效的4月28日起一举剥夺了朝鲜人、台湾人的日本国籍。这违背了日本国籍法第一〇条“国籍必须由法律来规定”的条款,而且是在并不存在因领土变更而导致国籍变更的条约的情况下,采用水准极低的行政措施断然施行的。而且这种剥夺利用了为殖民地统治服务的“地域籍”“民族籍”与“内地”的“户籍”的区别,以本来和国籍无关的日本的户籍法令为基准而单方面决定的。 不仅如此,日本政府在和约生效的同时,继“外国人登录令”之后,制定了“外国人登录法”(法律一二五号)以及“与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时所发布命令相关的外务省各项命令措施的法律”(法律一二六号),使得在日朝鲜人没有居留资格,即,在日朝鲜人无法适用于国籍法之外交保护制度,被当做相当于“无国籍”的“外国人”而“管理”起来。可以说,这种作法是现代日本的本民族中心主义在“户籍”“国籍”等重要问题上的集中表现和贯彻。此后,日本政府在强制“外国人”按歧视性的指纹的同时,以“国籍条目”和“当然法理”为根据,蔑视在日朝鲜人的诸如战争牺牲者补偿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权利、出入国的权利、民族教育的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地方参政的权利以及其他等等方面的权利。

曾经标榜“一视同仁”的日本国家,尽管战败了,却轻易地把“天皇的赤子”当作“外国人”而抛弃。这本身就如实地显示出,战后日本的民主主义以及日本国民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多么微不足道。这与天皇中心的“单一民族”神话之下的国民概念的危险性有密切关联。事实上,日本国宪法中的天皇既是作为“国民整合的象征”,也是人种歧视、民族歧视的象征,更是国民之间各种身分歧视的象征。可以说,天皇和天皇制不仅仅单纯意味着天皇子孙的世袭特权以及阶级歧视,它与户籍和国籍以及其他的压迫体制一道,也意味着家庭中父亲和长子优先的观念,人种歧视的单一民族意识以及排外主义。 不仅如此,天皇制内在的人种和文化上的特殊性,仅凭“国民整合的象征”这一点,就足以使日本与亚洲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更趋复杂化。昭和天皇在不承担任何政治和道义责任的情况下继续在位这件事本身,无疑已经模糊和淡化了全体日本人的战争责任,损害了“日本”民族的名誉。 然而,在战后的日本,“日本国民”一语具有封闭的日本社会代名词的意义,而从八〇年代初开始,以国际人权公约的通过(1979年),特别是联合国采纳以来时隔三十年批准的难民条约为契机,总算在这个封闭社会上开了一个小小的风洞。八〇年代以后,“日本国民”(即国际条目)一语开始从国民年金等各种与社会保障,公营住宅相关的法案中消失了。 其后,随着时代的变化,美苏冷战架构的瓦解,“昭和”也到了尽头。其间,日本人如何对待在日外国人,特别是定居外国人的人权问题,成了关系到日本国民概念的实质性问题。虽然天皇制也“大众化”,多多少少发生了变化,但天皇制仍然继续作为现代日本最为明显的禁忌而存在着,仍然在人们的思想深处潜藏着。尽管以难民条约为首的各种人权条约被批准了,但它们的产生并非出自日本人自发的意愿,其中大部分是来自无疑具有损害日本经济利益能力的“外来压力”强制的结果。1985年1月施行了“关于修改国籍法和部分户籍法的法律”,该法律尽管实现了从父系优先主义向父母两系主义的转换,但户籍等法律中存在的血统主义以及对于外国人的歧视却顽固地保留下来了。 今天,废除人种歧视的条约尚未获得批准,对在日朝鲜人的歧视仍在持续,而更为重要的就是连对从军慰安妇的赔偿等清算过去罪恶的事情尚且没有得到解决。这虽然是由一个个问题积压而成的,但更为重要的就是“日本国民”一语,在历史上与使日本国民与天皇和天皇制的关系暧昧化,发挥户籍、国籍排斥外国人的机能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换言之,它如实地表明了历史上积蓄下来的“日本人”自身思想的谬误。
注释
- 1福岛正夫『户籍制度和「家」制度』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
- 2『伯爵陆奥宗光遗稿』岩波书店,1929。
- 3稻田正次『明治宪法成立史』下,有斐阁,1962年,『明治宪法成立史之研究』,有斐阁,1969。
- 4家永三郎『日本现代宪法思想史研究』岩波书店,1967。
- 5上杉慎吉『帝国宪法述义』。
- 6田代有嗣「户籍与国籍的关系」上,参看『户籍』第二八三号。
- 7海保洋子「「异域」的内国化与整合」『现代日本的整合与抵抗』第二卷,日本评论社,1982。
- 8中村哲『殖民地统治法的基本问题』日本评论社,1943。
- 9『户籍』第二八九号。
- 10『户籍』第二六一号。
- 11法务省民事局编「国籍法(实物研修教材一一号)」19页。
- 12『户籍』第三〇三号。
- 13山室信一『キメラ——满洲国的肖像』中公新书,1993。
- 14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件』下,原书房,1965。
- 15『朝日新闻』1993年8月13日朝刊。
- 16『帝国宪法修改审议录』(六)宪法调查会事务局,1959。
- 17佐藤达夫著,佐藤助补订『日本宪法成立史』第三卷,有斐阁,1994。
- 18地方自治研究资料中心编『战后自治史』第二卷,战后自治史4「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的修正」文生书院,1977。水野直树「在日朝鲜人,台湾人参政权「中止」条目的成立」『世界人权问题研究中心研究纪要』第一号,1996年3月。
- 19即凡尔赛条约。编者注。
・本文为尹健次『日本国民論:近代日本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イ』(東京:筑摩書房,1997)中一章,中译原文刊于《差异:国际学术丛刊·第4辑》(金惠敏主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译者祁晓明。本次转载对译文略有修订。
・感谢作者及刊物授权转载。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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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国家与学术:清季民初关于“国家”的思想论争》(杨芳燕)
著译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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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记
作者简介

尹健次(ユン・コォンチャ,윤 건차,1944~),在日第二代朝鲜人,政治学者、思想史家,神奈川大学名誉教授。主修近代日朝关系史、思想史,著有『異質との共存 戦後日本の教育·思想·民族論』(岩波書店,1987),『ソウルで考えたこと 韓国の現代思想をめぐって』(平凡社,2003),『生と死 ある「在日」の断想』(クレイン,2023)等。
译者简介

祁晓明(195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教授,日本大阪大学语言文化学博士。研究方向中日比较文学,著有《中国古代文学·上册》(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江户时代的日本诗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未来ヘの遺産 —シルクロードのドラマとロマン』(合著,雄山閣 ,2011)、《中日诗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中日诗学交融语境中的和歌与歌论》(学苑出版社,202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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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do、Rolo、春生、夏生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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